夫妻离异虽然是两人婚姻契约的结束,是感情的决裂,但家庭破裂后,对孩子的责任与爱却不能丢失,那靠抢孩子就能抢来抚养权吗? 答案是否定的。
近日,修武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变更抚养权纠纷案件,一女子由于“爱子心切”,与丈夫离婚后,在明确抚养权归属丈夫的情况下,仍趁女儿在放学路途中将其抢走,随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改判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此女子的请求。
基本案情
何某(女)与李某在2019年登记结婚,并于同年生育一女,后因感情破裂,于2022年6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主持调解后,双方达成同意离婚的协议,婚生女由男方李某抚养,抚养费由男承担,并协商在不影响女儿生活、学习的情况下,女方对女儿的探视时间。之后,何某(女)由于爱女心切,想要女儿一直由自己抚养,于是在2023年6月的一天,在接孩子放学途中,强行将孩子接走并藏匿,随后,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何某(女)与李某双方在2022年6月经法院协议调解离婚时,已一致同意婚生女随李某一方生活。之后,何某(女)反悔,在不经李某同意下,就强行将婚生女接走并藏匿,违反了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相关规定,此案不符合应予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且现有证据也不能证明变更由何某(女)抚养更有利孩子成长,故驳回何某(女)的诉求。
法条链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法官说法
离婚后的夫妻双方,作为父母迫切想要照顾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靠抢夺孩子的方式去“献爱”的做法,不是体现父母对孩子的责任和爱选择,是不可取的。
为了争夺抚养权抢夺、藏匿孩子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父母之爱子,则为之计深远。纵使夫妻缘尽,在处理孩子抚养问题时也仍应保持理性、平和,协商选择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抚养方式,让孩子在父母共同关爱下快乐成长。谨记,莫让爱,成为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