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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期待无罪辩护等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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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法学院院长周光权:期待无罪辩护等案件裁判文书全部上网

两会·高见

裁判文书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一项重要举措,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上线以来,上网文书总量超1.3亿,在“保障公众知情权、提高司法透明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并向社会开放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最高法院表示,案例库是最高法院推出的新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案例库将解决案例指导不规范、不及时、不系统、不一致和难检索等问题。针对外界“裁判文书网可能关停”的猜测,最高法院也对此回应称,在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过程中,裁判文书上网的力度只会加强,不会减弱。

案例库上线的首批案例有何特点?如何打造“升级版的裁判文书网”?哪些类型的裁判文书上网能够回应社会各方面的期待?全国两会之际,南都记者专访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他表示,最期待五类裁判文书能够上网,包括各级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的判决书;经各级法院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一直坚持“无罪辩护”案件的裁判文书;以及最高法院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等,对于这些裁判文书,如果能够全部上网公开就是最为理想的。

“有一定疑难复杂性、代表性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法院的裁判能够起到定纷止争、指引老百姓行动的功能,这些案件的裁判文书上网,意义重大,特别值得期待。”周光权称。

全国人大代表,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清华大学法学院院长周光权。

谈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

可“倒逼”司法人员提升专业化水平

南都: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上线并向社会开放,引发社会各界尤其是法律界关注,如何看待案例库上线这一举措?

周光权:最高人民法院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引发关注,充分说明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阳光司法充满期许。我认为,推进案例库建设的决策意义重大,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以往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不加过滤地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方式,能够增强案例指导的实效性、针对性,“倒逼”司法人员提升专业化水平,充分展示刑事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刑事法官的力量。

南都:据您观察,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上线的案例有何特点?

周光权:在人民法院案例库首批上线的全部案例中,涉及刑事实体法的案例既涉及对传统犯罪复杂问题的解决,也有对新类型犯罪的准确认定,如负有监护职责的人员实施的性侵犯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等罪;既有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也有表明刑事政策立场的判决。

从宏观上看,这些案件都具有相当程度的典型性、疑难复杂性、新颖性或社会广泛关注性,这些特征最终表现为法律适用的争议性。编选类似案例,能够显示出审判工作对于群众认同的价值观念的尊重,提升司法公信力。

南都: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中,应当编选哪些案例入库?

周光权:对于案例库建设,从刑事案件来说,我建议,今后应当尽量编选具有超越个案意义的类型性案例。也就是说,某些判决只解决一个问题,如果该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已有规定,或者结论基本上不言自明的,不宜作为案例库的案例。入选案例库的案例,必须尽可能具有类型性、疑难性,通过对一个案例的编选和公布,能够为今后解决相类似的一大批案件提供参考。

同时,“罪刑法定”原则的底线必须始终坚守。未来对所有刑事案例的编选,都要避免与罪刑法定原则之间的抵触,防止法官根据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定罪。此外,对某些恶性案件的处理,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但相关法律规定比较原则,在法律适用上有争议的,对类似案例,要多注意收集。

此外,我还建议应当尽量多收集能够“指向长远”、有助于实现犯罪预防的刑事判决。一个出色的刑事判决,既不能突破法律,又要发挥指导功能,就必须指向未来,让群众对自己的行为具有预测可能性。

例如,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是在伸张社会正义,表明“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态度。但是,实践中大量出现的刑事判决书将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关于正当防卫、自首的辩解被法院判决归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之列,很多判决说理极其简单甚至没有讲出什么道理,难以指向未来、指向长远。要改变这种现状,就需要在刑事判决中强化裁判的释法说理,由此才能为未来的案例库建设奠定良好基础。

谈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关系

裁判文书网案例数量多,对丰富案例库建设有好处

南都:近年来,中国裁判文书网新增公开文书数量下降引发关注。最高法对此表示,要在继续办好、优化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同时,建设人民法院案例库,回应社会期待,如何看待裁判文书网运行至今发挥的作用?

周光权:中国裁判文书网自2013年设立以来,对于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而言,发挥了重要作用,成绩有目共睹。作为法学研究人员,我们从这种裁判文书公开中也受益良多,尤其在研究刑法分则的具体罪名时,往往都会去检索有关案件。近年来,我关于刑法问题的很多研究,如非法采矿罪、串通投标罪、涉人脸识别犯罪甚至敲诈勒索罪的论文写作,都分别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得了不少案例进行分析,密切关注审判实务的动向,确保法学研究成果能够回应实践需求。

南都:裁判文书网跟案例库区别在哪?裁判文书网应当是裁判文书上网的第一渠道吗?

周光权:裁判文书网与人民法院案例库应当有所区别。裁判文书网收录的案例应当重点突出“数量”,案例要多;案例库则应当注重“质量”,释法说理要充分。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当中可能有交叉的文书。裁判文书网上的文书不要怕多,哪怕是同一类案件,量多了以后可以总结司法规律,统一裁判标准,也便于今后能够优中选优,挑选案例库的案例,丰富案例库的来源。比如,有的刑辩律师为了办理自己手中的案件,从裁判文书网里寻找“先例”时,如果发现某些案件办得特别精彩,应该成为有指导性的或者有参照意义的案例,就可以建议最高人民法院收录案例库里,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有专门的人员、机制来接收律师、专家学者以及社会公众的推荐。裁判文书网案例多,对丰富案例库的建设一定有好处,所以,裁判文书网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案例二者可能有重叠,但一定是相互成就、相得益彰的关系。

南都:裁判文书网运行至今已逾十年,您为何提出要打造“升级版”的裁判文书网?

周光权:我国的裁判文书公开之路走了十年,积累了很多经验,也存在很多值得总结、反思的地方。比如,上网文书总量固然庞大,但大量都是基层法院审理的简易程序或认罪认罚案件,规则意义、参考价值都相对有限,常见、多发案件数量畸多,新型、疑难、罕见案件数量极少。这些案件在裁判文书网中只是简单累加,办案人员也是“上传了事”,缺乏对关键词和裁判要旨的提炼,就连学者写论文时要实现精准检索都很难,一般社会群众要很快找到自己急需的案件就更为困难。

此外,由于许多文书的裁判法院层级低,有的裁判标准相互抵触,权威度不够,据此形成的检索报告权威性有限。目前这种裁判文书公开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占用了司法资源和网络资源。

还有一点值得关注,海量裁判文书以相对“粗放”的方式上网,在保护个人信息、个人隐私、国家安全等方面,确实存在一定风险。我国已进入“轻罪时代”,根据有关数据,最近10余年来,我国刑事案件中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案件接近于总数的85%。对于这些被判处轻刑的罪犯,如果将相关裁判文书全部上网公开,对罪犯的姓名及个人信息又不进行妥善处理,不利于这些人有效返归社会。因此,裁判文书公开如何优化,是一个很值得仔细研究的问题。

如何打造升级版的裁判文书网?

司法定纷止争有指引功能的案件应当上网

南都:裁判文书大量上网发挥的作用有限,那有哪些文书可以不必上网?

周光权: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裁判文书不应当公开。除此之外,比如信用卡透支后“欠债不还”的普通债权债务纠纷,这类裁判文书公布后会对公民、法人的未来生活有影响,而且在法律适用上并不复杂;还有一些诉讼通过格式化文书下判的,这些裁判文书也许可以不上网。

南都:哪些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

周光权:有几类具有疑难复杂性、代表性或者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司法定纷止争、具有指引功能的案件,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最好全部都上网。

具体包括:第一,各级法院决定再审、检察院抗诉的判决书,应全部公开;第二,经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全部公开。第三,检察机关指控有罪,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坚持做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裁判文书应该公开;第四,在一定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裁判文书应该公开;第五,最高人民法院的二审、再审判决书。

南都:为何抗诉、法院决定再审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上网?

周光权: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抗诉是一审法院判决以后,检察机关认为判决事实不清或者适用法律错误,提出抗诉,也就是说检察机关跟一审法院有不同的认识,因此抗诉案件是属于“检法”分歧比较大的。无论是抗诉案件还是法院自己决定再审的案件,其共同特点都是有争议,新的审理程序的开启所作出的裁判结论很可能和原来不一致,有的再审加刑的案件还可能涉及被告人的重大权利,因此,应当公开出来讲清楚道理。

南都: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有何特点,此类案件的裁判文书为何应当公开?

周光权:这些案件,部分和再审案件有交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都是重大疑难复杂的,或者在承办人、合议庭层面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认定有分歧,法院裁判甚至可能涉及司法政策、裁判规则的调整、改变,都是有重大意义的,所以也应当公开。

南都:为何特别提出“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公开?

周光权:这类案件裁判文书公开的原因在于,我国的无罪率太低,只有万分之五左右,每年我国120万件左右的刑事案件,但无罪案件只有五六百件。无罪率不是越低越好,因为司法有自身规律,法官对事实的认定和证据的采信也不是全部都可靠;再说,被告人坚持无罪辩护,一定有他的道理,审判中要认真听取他的意见,即使最终没有采纳,做了有罪判决,也要把道理讲清楚,把这类案件公开,接受各方面的检验,是理所当然的。通过对这类案件的裁判文书公开,把司法机关认定有罪的事实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无罪的事实和理由充分展示出来,有助于更好地在刑事司法领域保障人权。

有人提出,如果刑事案件中做无罪辩护案件的裁判文书都公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都做无罪辩护怎么办?这个担心是多余的,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司法机关会特别做有利于被告人的考量,所以被告人也会评估是否能承受无罪辩护、拒不认罪的不利后果,再决定是否要坚持无罪辩护。如果被告人选择做无罪辩护,得尊重他们的选择,这是辩护权的题中之义。不要怕裁判文书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也不要怕辩护权被滥用,辩护本来就是被告人天然的权利。

南都:在一定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二审、再审判决书为何应当公开?

周光权:在一定区域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可能会和抗诉、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有交叉。当然,也可能有的案件本身很小,但案件影响很大。例如,有的案件如何判决,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比如“郑州老人电梯内吸烟被劝后猝死,家属索赔40万”案件,这类案件涉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递,法官写这些案件的判决下了很多功夫,这类案件也应当公开,以展示司法的良苦用心和我们的法治自信。

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也应当公开,因为能够到最高法院这一层级进行审理的案件,要么标的额大,要么会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有很大影响,死刑复核案件还可能涉及对被告人生命的剥夺,因此裁判文书应该公开。此外,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办理的刑事申诉案件,可能会改变原审法院的判决结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最高法院的态度,对全国法院的裁判有一定指引作用,这些案件我觉得应该公开。还有一个考虑就是,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六个最高法院巡回法庭,对有类似案件的些裁判标准可能不统一,最高法院要通过公开这类裁判文书接受群众监督,再逐步摸索统一的裁判标准,“倒逼”最高法院的法官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专业化素质,所以,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公开。

南都:最高法院的裁判文书中,涉及死刑复核的是否要公开?

周光权:我认为,涉及死刑复核的裁判文书也可以部分公开。死刑复核裁判文书里有可能涉及类型化的法律适用的难题,比如说毒品犯罪死刑适用标准是什么,这些司法政策可以通过部分个案来阐述。通过对死刑复核案件公开部分裁判文书,可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解决司法中的一些疑惑。比如故意杀人案件中有激情杀人,有的杀人后被害人家属谅解,强烈要求不判罪犯死刑,但是有的案件的被害人家属不愿原谅,各中级法院掌握死刑适用标准很难,有时候争议很大,因此挑选一些有代表性的死刑案例可以指引地方法院正确办案。

当然,为准确贯彻执行我国一直以来所坚持的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提高法官办案水平,统一死刑适用标准,对部分死刑复核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在裁判文书网公开,而是有选择地收入人民法院案例库,我觉得也是可行的。归结起来,我想说的是:为打造裁判文书的升级版,上网的文书要有足够数量,而且某些类型的裁判文书最好都上网。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公开的大门已经打开,今后一定能够做得更好,把大门开得更敞亮!

南都全国两会报道组

采写:南都记者 刘嫚 实习生 谢一鹤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