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刘某在灵宝市某养殖公司工作,双方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4月,刘某在工作期间受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后经灵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书认定,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经三门峡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刘某伤情构成八级伤残。2022年11月,刘某与某养殖公司就有关工伤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某养殖公司依约向刘某履行了协议内容。
2023年1月,刘某以民事损害赔
偿金额
显著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为由,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要求某养殖公司补足赔偿金,当地劳动仲裁部门依法支持了刘某的申请。同年3月,某养殖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灵宝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案件结果
灵宝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争议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并非针对简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是涉及劳动者的人身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计算,刘某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为16.5万余元,而双方签订协议的赔偿数额仅为7.1万余元,属于显失公平。
该协议严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刘某可以按照工伤赔付标准变更协议的内容。综上,灵宝市法院判决驳回某养殖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某养殖公司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三门峡市中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工伤事故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关赔偿协议,用人单位据此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费用,若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显著低于依据确定的工亡情况或认定的伤残等级所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劳动者一方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可以以该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双方此前的赔偿协议或其中相应条款。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偿金额标准,即使协议赔偿款项已给付,赔偿协议也可以撤销,不影响劳动者依据法定工伤赔偿标准另行主张未到位的赔偿权利。
来源:
河南法制报 记者 尹志丹 通讯员 侯敏
编辑:张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