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融媒讯(文图/杨华 刘静 余璐瑶)2024年3月5日上午,襄城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收到当事人送来一面写着“解决实质性问题不辞劳苦 为企业化解纠纷廉洁奉公”的锦旗,并对办案人员积极履行职能、促成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表示感谢。
2019年3月,肖某到原告某公司负责压机操作工作。2022年3月16日晚上19时许,肖某在去车间途中因下雨路滑摔倒而受伤,当晚感到疼痛难忍无法继续工作,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股骨胫骨骨折。2023年2月11日,肖某向襄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肖某系工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2022年3月,刘某到原告某公司从事淋釉工等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刘某每月工资为4000元,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2年5月23日23时,刘某在从事淋釉工作中不慎造成右手及右前臂受伤,当即被送至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右手及右前臂开放性外伤并血管神经肌腱损伤,共住院治疗73天。刘某于2023年2月14日向襄城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该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刘某系工伤。原告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
该案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在收到案件后,及时开庭并了解双方的矛盾点,在庭后多次找企业与肖某、刘某商谈、询问了解实际情况,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查明的事实,可以确认肖某、刘某均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即肖某、刘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这一事实,原告方公司应按照规定数额对伤者进行工伤待遇赔偿。
切实考虑企业的发展困境,同时兼顾考虑伤者的实际受伤情况,审判法官深入企业,详细了解该公司面临破产情况与经营困难现状,法官又前往伤者家中,联合村支书及当地有威望的长者等社会力量一同对肖某、刘某进行面对面、心连心的促膝长谈,采取多种方式与原告进行沟通协商,从法、理、情方面进行耐心疏导,最终双方达成均可以接受的调解协议,约定工伤赔偿金额与具体给付时间,双方当事人表示十分满意,最终案结事了。
对于工伤案件的审理更应体现“司法为民”的理念,讲事实与证据,照顾同情伤者兼顾考虑企业实际情况与长久发展。襄城县法院将继续厚植双赢共赢多赢理念,以保障民生、服务大局、助推治理为导向,最大限度发挥司法能动性,深入推进行政争议源头预防和实质化解,最大限度为人民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途径,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来源:法制与新闻 法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