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鹤壁市消费者协会召开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评析暨消费维权座谈会,发布2023年度消费维权典型案例,鹤壁市消费维权律师团成员、消费维权志愿者代表参加。
01预付消费争议
婚纱摄影交预付款 无法拍摄商家不退费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18日,消费者刘女士电话投诉:其于2023年2月23日在淇县某影楼预付3000元拍婚纱照,与影楼协商2天后拍摄,后因某种原因无法拍摄,便与商家协商退还预付款,商家不予退费。
处理结果
经调查,刘女士反映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消费者交付的为接受服务的预付款,不是定金,消费者不再接受服务时,影楼应退回预收费用。经过调解,影楼同意向徐女士退回预付款,消费者刘女士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路晓云律师点评
预付款不同于定金,是一种支付手段,其目的是解决合同一方周转资金短缺。预付款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收受预付款一方违约,只须返还所收款项,而无须双倍返还。本案中合同没有履行,影楼应向消费者刘女士退还预付款。
02未成年人消费争议
少年文身惹纠纷 消协介入获赔偿
案情介绍
2023年7月,消费者韩女士向淇县消协投诉:其不满16周岁的孩子在某文身店文身,经营者未查验该少年的年龄身份,也未与监护人联系,直接向该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韩女士要求商家为其孩子清洗文身并进行赔偿。
处理结果
接到消费者投诉后,淇县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到文身店调查。经调查,消费者反应的问题属实。经淇县消协调解,该文身店向韩女士表示歉意,同意免费为消费者清洗文身,并赔偿3000元。
赵志方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除承担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该案例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要引导教育孩子树立正确消费观,权益被侵害,要勇于去维权。
03电话销售消费争议
销售商跑路失联 场地出租方要担责案情介绍
处理结果
鉴于学习机对年事已高的谢老先生确实不适用,浚县消协对该经营场地出租方进行普法教育、规劝调解。最终,该通信公司营业部向谢老先生全额退款。
赵志方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该案例带给我们启示是:选择商品要考虑清楚,不要轻信商家的承诺或者贪图小便宜;保留好维权证据,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维权。
04商品房交易消费争议
二手房交易遇难题 市消协调解退订金
案情介绍
2023年6月13日,家住山城区的孟先生到市消协投诉:其近期通过某二手房交易中介公司交付订金7000元购买二手商品房,其间发生消费争议要求退款,遭到该中介公司拒绝,寻求消协给予帮助。
处理结果
市消协受理投诉后电话联系该房产中介公司,要求当面说明情况。双方当事人各自表述后,工作人员厘清思路,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没有不动产证的房屋是不能进行有效交割、交易的。市消协工作人员通过有效沟通,该中介公司承诺退还孟先生先期所缴的订金。6月15日,双方当事人当面打印、签订消费争议调解书,中介公司现场退还孟先生7000元订金。
孙晓静律师点评
在此特别提示消费者和经营者,注意“订金”与“定金”的区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定金与定金的罚则。本案订金是没有相关双倍返还的罚则规定。订金更类似于预付款,可以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