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新融媒讯(文图/杨华 周雪平 兰青)2023年,李某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某天,李某将其购买的这辆四轮电动车停放在其所在小区旁边的草坪上,当日下午。王某(未成年)携带打火机在该小区楼下放炮,小区里的玩伴张某(未成年)看到后也加入进来,王某将其携带的打火机分给张某一个。随后,王某和张某因玩火引燃草坪上的杂草,火势蔓延至李某电动车处引起火灾,造成李某电动车毁损。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为小孩玩火引燃草坪杂草蔓延至电动车成灾。经鉴定,案涉电动车价格为6650元。
法院裁判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及张某均已年满八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玩火易引发火灾,但王某及张某却在其所居住的小区草坪处玩火,进而引起火灾导致李某电动车损毁,王某及张某均具有过错,应当赔偿李某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李某对火灾的发生不具有过错,但其将案涉电动车停放在所在小区的草坪上,其行为对火灾造成其车辆毁损的损害后果亦具有一定的过错。因王某及张某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承担的侵权责任应由王某的监护人、张某的监护人承担。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的监护人和张某的监护人向李某支付财产损失费。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熊孩子”相对于成年人来说,对某些行为的危险性缺乏足够的认识,作为监护人,不仅要保护孩子的安全,也要加强教育约束。本案火灾的发生即是未成年孩子携带打火机放炮引起的,作为未成年孩子的监护人,要从中吸取教训,增强未成年孩子的安全意识。
来源:法制与新闻 法新融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