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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怎么分老人去世后女儿和孙子状告养子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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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怎么分?老人去世后女儿和孙子状告养子,法院这样判

遗产本是逝者留给亲人的一种安慰,但也可能成为亲人之间产生矛盾的根源,日常生活中,继承问题引发的纠纷往往会成为和睦家庭关系的障碍。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明港人民法庭就圆满审结了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

基本案情:

老人范某生前婚内生育一子一女(小美),并有一个养子小刚,亲子去世后留有一子,即老人范某孙子小帅。2023年范某去世,留有两个存折共计24万余元,存折由养子小刚保管,一张4万元存单由女儿小美保管。现原告小美、小帅与被告小刚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诉至本院。

法院审理:

经查明,范某生前为养子购买一套房产,因此晚年与养子小刚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基本由养子照顾晚年生活。女儿小美出嫁后与小刚和侄子小帅很少联系,鲜有来往,因此在本次遗产分配上产生了较大分歧。基于较为复杂的子女关系,法庭几次努力均调解未果。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依法享有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范某生前立有遗嘱,故其银行账户内存款属于遗产,在扣除丧葬费后,剩余20万余元属于被继承人个人可继承遗产,应由各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继承。同时,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孙子小帅作为本案代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的权利。故三人应当按照三分之一的份额平均继承范某遗产。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后,小美发现其持有的4万元存单被小刚取出,遂找到法庭。小刚夫妻来到法庭承认此事,并表示老人去世前和自己一起生活,小美不常来看望,认为自己照顾多些,应当多分,其他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小美则认为父亲给养子买了房子,与小刚住在一起理所应当,况且自己不来看父亲是因为小刚不让探望,一来二去双方又吵了起来。明港法庭庭长张素见状立即将两人分开,采用分别谈话的形式做思想工作。张素一方面肯定了小刚夫妻的善良和孝心,作为养子心怀感恩之心,视老人为亲生父亲,细心照顾老人安享晚年。另一方面向二人释法明理,遗产平均分配,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法庭不希望其亲人之间的矛盾加深。虽然老人生前子女之间心存芥蒂,但随着老人的去世,大家都会反思,未来再次碰面时,也能和和睦睦,亲如一家。“善良的行为树立良好的家风,你的子女也会看到你们在老人生前身后所做的一切,将来也必然上行下效,以同样的孝顺回报你们。”经过调解,小刚夫妻当场表示不再上诉,也不再要求多分钱,希望能维持亲情关系,并立即联系二原告协商履行判决义务。至此,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落下帷幕。

法官说法:

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范某享年87岁,与儿女的细心照顾是分不开的,让我们看到了老人家风甚好。范某生前省吃俭用,虽留有大额存款却未订立书面医嘱,也说明他相信亲人能如他在世一样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并对遗产合理分配。树欲静而风不止、子欲孝而亲不待,无论是亲生子女还是养子,对待父母都应做到生前尽孝,死后尽心安葬,希望所有子女都能珍惜眼前人,父母在世时履行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后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等问题。钱短情长,今天虽然对簿公堂,经一番波折,但结局是圆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