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24年3月27日在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河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哲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安排,受主任会议委托,法工委起草了《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现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党的二十大对今后一个时期立法工作的目标确定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明确要求统筹立改废释,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地方性法规修订工作,使其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是实现立法协同性、时效性的必然要求。2023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来函要求,《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应当依照上位法规定予以修改。2023年9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开展地方性法规集中清理工作,并对存在问题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的背景和过程
2023年和2024年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省政协委员分别在多份议案、提案中建议修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允许各地市因地制宜恢复燃放烟花爆竹习俗。同时,省政府也提出了对相关条文修改进行进一步研判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备案审查中提出该条文与上位法不一致。法工委对上述意见和建议高度重视,认真查阅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了解外省烟花爆竹管理立法情况和我省具体工作实际,多次征求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部门,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建议。综合各方意见,经认真研究认为,燃放烟花爆竹是广大人民群众庆祝重大节庆、表达良好愿望的重要传统形式,在加强必要管理、充分考虑地区差异性的基础上,春节等重大节庆期间适当、依规燃放烟花爆竹是可行的。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对《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进行修改,提出了修改草案。经与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等省直有关部门沟通,对燃放烟花爆竹进行了风险研判,修改草案在统筹烟花爆竹燃放与安全、环境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了良好平衡。
2023年10月,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涉及行政复议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11月,法工委会同省直有关单位,清理出与《行政复议法》相抵触的省本级法规,并将这些法规个别条款打包修改列入2024年度立法计划。2024年1月,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法工委结合省直有关单位意见,对涉及行政复议的十三部法规进行了修改,起草了修改决定征求意见稿,发送省直有关单位、各省辖市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广泛征求意见。2月中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修改。
3月13日,法工委召开办公会,对十四部法规的修改意见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提请主任会议的《决定(草案)》。3月18日,法工委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主任会议决定将《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决定(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根据实际需要规定烟花爆竹禁售、禁放或者限售、限放的区域、时段和种类,减少烟花爆竹燃放污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和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二)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原则上取消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鉴于《河南省母婴保健条例》等十三部法规中的个别条款规定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受理行政复议案件,与修改后的《行政复议法》相抵触。据此,将十三部法规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了统一修改,主要内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时,由于部分涉及行政复议需要修改的条款包含有行政强制执行内容,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不一致,为了保持修改条款的完整性、准确性,对其中行政强制内容一并作了修改。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涉及行政复议的十三部法规还存在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经请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此次修改属法规专项清理性质,只解决与《行政复议法》相冲突的条款,涉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待以后分批分次修改或者废止。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