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储能100人
「储能100人」获悉,近日,
河南省发改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结合用电负荷变化,新能源出力特点等因素,
调整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
一、优化峰
谷时段设置
12月、1月、2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12月和1月的17:00至18:00;低谷时段0:00至6:00, 其他时段为平段。
3-5月和9-11月,高峰时段16:00至24:00,低谷时段0:00至6:00和11:00至14:00,其他时段为平段。
6-8月,高峰(含尖峰)时段16:00至24:00,其中尖峰时段为7月和8月的20:00至23:00;低谷时段0:00至6:00,其他时段为平段。具体时段详见下图。
值得注意的是,若根据上述条件,河南省工商业储能客户只能实现一充一放,而这大大增加了储能电站的回本周期,包括光伏的收益也大大降低。
二、调整峰谷浮动比例
全年高峰、平段、低谷浮动比例统一调整为1.69:1:0.46,尖峰浮动比例为高峰浮动比例的1.2倍。
高峰、平段、低谷及尖峰电价由市场交易上网电价(代理购电平均上网电价)乘以峰谷浮动比例,再顺加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构成。
其中,
输配电价包括电量电价和容(需)景电偷;系统运行费用包括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
,为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
三、有关要求
(一)电网企业要尽快完成用户计量装置调整,对现已电价的工商业用户,应在3月31日前调整到位;
对本通知印发
后选择执行业分时电价的工商业用户
,应在选定后 2个月内调整到位。
由于用户自身原因没有完成计量装置调整的,
用户用电
量按峰段电价结算,形成的电费盈余向全体工商业用户
分享
;
由于电网企业原因未完成调整的,用户用电量按
谷段电价结算,
所产生的损失由电网企业承担。
(二)现货交易实施后,参与现货交易市场交易的用户
原则上不再
执行工商业分时电价政策。
(三)省发展改革委对工商业分时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开展定期评估,视情况对实施范围、峰谷时段及浮动比例等进行校正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