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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乡十大典型消费投诉案例和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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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新乡十大典型消费投诉案例和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例以下文章来源于新乡消费者协会,作者新乡市消费者协会

新乡市2023年十大典型消费投诉案例

案例一、听信忽悠来办卡 发现上当退款难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27日新乡市消协收到消费者刘先生电话投诉称:本月25日在新乡高铁站候车大厅等车时,装着疑似高铁职工服的人员向他推荐该公司会员卡宣称:购买该公司会员卡可以享受抵扣高铁票价且比其他平台底的价格购买高铁票等优惠政策,消费者充值998元购买。26日登录该平台购买高铁票时,发现非高铁公司且充值金额只能抵扣小额费用,票价不能优惠,消费者感觉上当受骗联系客服退款,商家拒绝,无奈打电话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我会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展开调查,该公司在新乡市高铁站设置服务台,工作人员向候车厅乘客推销该公司会员卡,购卡后在购买车票、候车时享受优惠。我会工作人员通过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商家退还消费者办卡费用998元,消费者在收到退款后打电话表示感谢。

案例评析:《消法》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商家宣传的服务与实际不符,涉嫌虚假宣传,诱导消费者购卡,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同时新乡消协提醒消费者出门在外谨防上当受骗,谨防销售人员忽悠,一定要理性消费。

案例二、电视机屏裂责任难划分 消协出面促解决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18日消费者李先生打电话到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本月初购买的TCL电视在安装机顶盒时,需要将挂在背景墙的电视机取下,安装机顶盒完后重新挂上,在调试节目时发现屏幕右侧中间位置屏裂。消费者认为屏裂发生在安装人员一侧,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安装公司表示最多承担一半费用,多次协商无果,消费者希望消协出面调解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消费者诉求后,新乡市消协工作人员组织消费者、商家调解。消费者购买的TCL75P12G价格7900多元,经过向售后了解更换屏幕需要3165元。消费者认为很无奈,12月8日才购买的电视机,并未使用几天就无法使用。安装人员认为:帮助消费者取、安电视机不在服务范围,完全出于好意,电视机出现屏碎自己也很无辜。我会调解员与TCL全国客服联系,解释屏裂原因,希望厂家理解、支持我会工作,促成调解成功,优惠换屏价格,厂家让利以2700元给消费者换屏。在屏裂责任难以划分的情况下,经过我会工作人员的不懈努力,安装公司同意向消费者支付2200元电话费,消费者承担500元损失,该投诉得到解决,消费者、商家基本满意,消费者向我会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该投诉得以解决体现了新乡市消费者协会以人民为中心,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工作理念,全心全意为消费者服务的思想。在工作中坚持用“真心”服务消费者,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对于每一个消费投诉案件,坚持做到有诉必接、有求必应、有难必帮,想方设法为消费者解决困难,化解矛盾。

案例三、长城宽带突断网 消协调解终获赔

投诉内容:2023年3月,市委巡察组转办消费者都洪亮的投诉,由新乡市消费者协会处理,消费者反映2022年12月28日就投诉长城宽带断网,至今未解决,要求恢复服务并赔偿。由于长城宽带在新乡的业务出现问题,信息不对称导致问题一直未解决。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协工作人员调查发现:长城宽带新乡分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办公,其预留的电话无法接通,市场监管局已依法将该企业列入异常名录。经市消协于长城宽带省公司联系,最终给予消费者恢复服务,并赔偿2年宽带服务。新乡消协认为:长城宽带公司由于经营模式变更造成服务出现问题,但是最后能够积极处理消费者投诉,也能够积极配合消协的工作。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新乡市消协提醒消费者:网络宽带消费者遇到断网或网速太慢、退费困难等问题,属于权益受到侵害,应通过拍照等方式保留证据,并及时与宽带运营商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消协或工信部门投诉,必要时可通过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手机停机产生高额话费 经过调解减免费用

投诉内容:2023年2月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韩先生投诉称:2016年7月消费者在某通信运营商开通手机卡,套餐费用每月136元,2016年10月因欠费停机,2023年元月发现长年未使用的手机号被累计计费4416.10元并被纳入黑名单,要求帮助、处理。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通信运营商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消费者在2016年7月开户,用户参加自备机折扣合约,其中:16年10月欠费94元,11月欠费94元,12月欠费136元,17年1月欠费94元,2月76元靓号低消费用,空滚费用共计494元,坏账及违约金3837.1元。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最终同意给用户协商减免空滚费用及坏账违约金,需缴费94,因前期缴费有余额用户补交85元,其余部分商家申请减免,消费者满意。

案例分析: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消费者有权知悉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公平交易权,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手机卡不使用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以免产生费用造成经济损失。同时通讯运营商为消费者着想、考虑减免相关费用值得点赞。

案例五、供暖季节未供暖 消协维权挽回损失

投诉内容:消费者张先生于2022年10月份给某电热力公司交纳了暖气开口费,并于11月7日交纳了2022年度的供暖费。在11月26日凌晨,发生了暖气管道爆管现象,给热力公司服务电话联系,他们随后派员来把管道进行了封堵,并承诺随后安装新的阀门管道。结果经过两次催促,始终不见人来安装新的阀门管道,消费者没能享受到2022年度的供暖服务。今年供暖期消费者要求热力公司退还2022年度的供暖费,或者转作2023年的供暖费。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与某电热力联系,了解相关情况。经核实,消费者所说属实。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商家最终同意为消费者维修相关供暖设施,将消费者所交费用转至下年的供暖费。

案例分析:依据《消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维修等义务。本案中,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提醒消费者,当您接受的服务出现质量问题的时候,一定要保存相关证据,依照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规定要求保修,及时投诉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六、地下停车位缩水 要求退款被拒绝

投诉内容:2023年7月消费者常先生到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2019年以107670元在某商城购买了一个加宽地下停车位,开发商交付时,消费者发现停车位左侧增加建筑物、右侧增加柱子,与购买时停车位图纸不符,影响了消费者正常停车,要求退款或更换停车位。

处理过程及结果:市消协工作人员陪同消费者并随一名市消协律师团律师到现场查看,发现消费者停车后确实存在建筑物、柱子影响进出车的情况。经过现场调解,经营者同意更换其他车位,差价部分可冲抵消费者物业费,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8000余元,现房地产公司正在办理财务手续中。

案例分析:按照《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开发商在销售车位的时候,示意图纸没有相关建筑物、柱子,涉嫌存在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应该予以改正并赔偿消费者相关损失。

案例七、中国黄金有真假 涉嫌违法受处理

投诉内容:2023年7月20日,消费者吴先生到市消协投诉称:消费者在新乡市平原路某珠宝有限公司购买的18855元的中国黄金手镯怀疑不是中国黄金的产品,消费者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消协工作人员和中国黄金集团联系,将中国黄金销售单、手镯吊牌、手镯照片发给厂家进行鉴定,8月8日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回复鉴定回函:条码号2302204066-0008经核查以上货品非我公司渠道内货品。发现该产品涉嫌商标侵权,市消协随即和商家进行调解处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市消协将该投诉线索移交到市局执法稽查科处理。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如果该商品涉嫌侵权,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就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在这里提醒大家,在购买黄金等贵重首饰时,要尽量选择商业信誉良好的品牌店,并查看产品质量合格证书,购买后务必保留相关购物凭证,出现问题尽快投诉维权。

案例八、电视购物套路多 老年消费需谨慎

案情简介:2023年7月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收到山西省大同市83岁老年消费者来信投诉反映:消费者看到山西电视台宣传河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瘦身保健贴,花费596元购买该产品。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接到商家回访电话说,产品里有幸运刮奖卡。消费者刮奖后喜中价值1980元的产品,一台大屏幕手机、可收藏的玉碗还送骆驼奶粉。消费者与商家沟通,生活困难没有那么多钱。商家宣称经请示领导交款800元可领奖品。消费者交款后收到奖品发现手机是三无产品,商家回复可更换手机,过了换货日期,消费者再与商家联系,多次拨打电话无人接听。消费者感觉上当受骗,写信到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商家。

处理过程及结果:新乡市消费者协会收到投诉后,展开了调查。通过多次与商家联系沟通,消费者反映的投诉情况属实。商家同意退款,老年消费者在收到1396元全额退款后打电话向新乡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案例分析:根据《消法》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四十五条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的加快,老年消费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商贩利用老年人信息不对称、认知能力弱等特点,通过虚假宣传、设置消费陷阱等手段,骗取老年人钱财。在此特别提醒老年消费者,如果身体有问题,一定要到正规医院或按医生的要求治疗,不要轻信一些违法商家的虚假宣传,避免上当受骗。

案例九、购买空调产生纠纷 帮助消费者退货退款

案情简介:2023年6月8日消费者宋先生在原阳县某利家电付款2100元购买节能空调,要求节能实际质量为一级,安装后发现实际质量为节能3级,随要求更换未果,对经营者不讲诚信丧失信心,要求退货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诉后,原阳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对此事进行了全面了解,因消费者已明确表明要求购买空调节能质量为一级,经营者给消费者安装的空调节能质量为三级。以此判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消费者质量要求。经过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货退款。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宋先生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消费者明确要求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要求更换或退货。商场一向秉承客户至上理念,注重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此消除消费纠纷隐患,利于企业长远发展。

案例十、健身卡起纠纷 消协出面促解决

案情简介:2023年8月新乡市消协收到省消协投诉转办函,消费者赵女士2021年6月在我市某健身房蓝宝湾店花费5494元办理一张6年健游卡,并在合同中约定“会员退休后移居郑州,可将卡转郑州店面使用,转店费300元”,2022年7月移居郑州后,商家未按合同约定将卡转郑州店面使用,与商家多次协商沟通一年多未给答复,甚至不接电话,无奈只能投诉,要求商家按合同履约或退款。

处理过程及结果:我会工作人员与商家联系,消费者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在问及为何不按合同约定将卡转郑州店面使用时,商家辩称:郑州店面收费较高,300元转店费无法办理转卡。经过多次电话调解,商家在扣除前期费用后,退还消费者3000元,消费者满意。

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商家未按合同履约,消费者可选择要求商家退款。(来源:新乡消费者协会)

新乡发布2023年十大典型消费侵权案例

一、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方某生产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海之蓝”白酒案

2023年9月2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接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封丘县王村乡的一车库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处发现有生产白酒的简易灌装线一条和生产的涉嫌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及包装物。成品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海之蓝”白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其他剩余侵权包装标识、工具货值8634元,共计货值35634元。当事人生产侵犯“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新乡市封丘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海之蓝”白酒180瓶,未贴标白酒135瓶,造假工具一套,包装物若干套,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二、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原阳县某中心医院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根据匿名电话举报,2023年5月17日,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在原阳县某中心医院医学检验科及内分泌消化内科护士站发现4种医疗器械均超过有效期;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过期的医疗器械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相关规定,2023年7月27日原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1.没收过期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柠檬酸钠9:1、3.2%、(PT双层管)294支、Ⅲ型前胶原氨基端肽测定试剂盒1盒、维生素B12 (VB12)测定试剂盒1盒、甲状腺球蛋白(Tg)测定试剂盒0.5盒。2.罚款人民币伍万壹仟元(51000元)。

三、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范某“刷单炒信”违法行为案

2023年6月15日,卫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机关移交线索对范某立案查处,在办案中发现当事人是信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注册会员,涉嫌从事组织刷单的违法行为”内容。经调查,当事人于成为该公司UJM互动营销服务平台机构会员,然后通过淘宝联盟导出产品的链接等信息,然后转发到当事人自己组织的微信用户群里,微信用户通过链接下单进行虚假交易,再通过当事人注册的领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UJM平台返还订单金额,领取佣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组织刷单炒信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已于2022年3月已停止了违法行为,且属于初次违法,又因家庭困难,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四、卫辉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医疗器械虚假宣传案

2023年7月17日,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河南省市场监督投诉举报平台转办案件。河南某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站销售的“一次性使用手术包”标题宣传用语采用“专供”字样。经查,当事人在2021年取得营业执照后在阿里巴巴旗下1688网站上注册了店铺销售医疗器械,并向阿里巴巴(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缴纳了3000元广告费用于产品推广。当事人便于2023年4月份使用了“河南瑞科一次性使用手术包手术用耗材包专供医生使用厂家现货批发”宣传用语进行产品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为构成发布广告使用“专用”用语引人误解、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卫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作出罚款9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格式条款案

2023年2月16日,消费者匿名举报在某影院观看3D电影,影院不提供免费3D眼镜,收取3D眼镜费用,涉嫌侵害消费者权益。经查实,当事人自2022年9月份以“疫情、预防交叉感染”为由开始收取3D眼镜费用。当事人构成了使用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减轻或者避免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存在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3D眼镜的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警告;二、罚款30000元。

六、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乐佳食品粗粮食品案

2023年3月21日,新乡市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称卫滨区某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粗粮锅巴(属于油炸型膨化食品),未取得油炸型膨化食品的许可证,认为属于违法违规。经卫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核实,企业在标签上标注内容围绕相关标准,无主观过错。企业标注了油炸型膨化食品符合国家标强制标准的底层逻辑,突出了食品的安全指标。同时企业也没有刻意隐瞒、夸大、虚假宣传本产品的主观意愿。2021年7月15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明确了轻微不罚、初次不罚、无主观过错不罚等不予处罚的情形,这些新的规定体现了新时代下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最终做出构成违法的理由不充分、依据不准确、逻辑不清晰的决定。

七、封丘县市场监管局处罚某购物广场销售侵权莲花味精案

2023年6月15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接到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诉书,反映我县某购物广场涉嫌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购物广场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在当事人正在销售的味精货架上和仓库内发现一批涉嫌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味精,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该批味精进行辨认,当场鉴别认定该批味精为假冒“莲花”注册商标的味精,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系列味精的商品,不能提供该批味精的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文件证据,未履行应尽义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味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封丘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权商品莲花系列味精:(1)规格200克的莲花味精86袋,(2)规格400克的莲花味精15袋;2.罚款50000元。

八、封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旺公司假冒“旺仔牛奶糖”案

2022年12月2日,封丘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河南某旺食品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旺仔牛奶糖”与“泉州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规格箱/6袋/1kg)包装标识近似,涉嫌实施混淆行为。经泉州立旺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的该批产品的鉴定报告,以及该公司生产、销售的资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旺仔牛奶糖与其公司生产的旺仔牛奶糖名称、包装、装潢标识近似以及当事人经营的该批商品非泉州立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决定做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涉案商品“旺仔牛奶糖”26箱;罚款20000元。   

九、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查处无证照销售俄罗斯奶粉案

2023年6月26日接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举报案件线索,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扣假冒“俄罗斯老式奶粉”1862箱,合计2362桶,生产奶粉原料600袋(规格:100斤/袋),制假设备奶粉包装142箱,封箱机1台、封口机1台、电子计价秤2台。河南九天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河南省产品质量检验技术研究院先后对奶粉进行检测,结果为不合格。同时,查明假奶粉通过“拼多多”平台进行网络销售,通过快递流向全国,涉及河北、安徽、广东、重庆、广西、内蒙等22余省(市、区),估算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当事人已被公安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已于2023年8月8日移送新乡市公安局平原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处理。

十、原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涛烟酒副食假“牛栏山”酒案

2023年2月22日,原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来电举报,原阳县城关镇某涛烟酒副食销售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我执法人员随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放有外包装标有“感谢您惠顾”字样的包装纸箱共30箱(共60件),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60件侵犯“牛栏山”商标专用权的陈酿白酒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 没收侵权陈酿白酒60件;2. 罚款人民币40000元。(来源:新乡消费者协会)